导读: 一组令人心痛的数据,超10%-14%的女性经历过婚内强奸,“结婚证”使女性在婚内接受来自于丈夫在性上的施暴成了一种理所当然。更令人寒心的是,10%-14%只是保守估计的数值,实际上真实的情况应是远远超 ...
一组令人心痛的数据,超10%-14%的女性经历过婚内强奸,“结婚证”使女性在婚内接受来自于丈夫在性上的施暴成了一种理所当然。
更令人寒心的是,10%-14%只是保守估计的数值,实际上真实的情况应是远远超过的。
“性”上的施暴,对每位女性来说,都是场噩梦般的伤害,更滑稽的是,当施暴者的角色成为丈夫后,又该如何定义这种行为。
司法对于“婚内强奸”的定义,判定的观点为:
“婚内的关系是否稳定”。
“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,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。
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,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。
也就是说只有在打官司,或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期间,才可定罪。
鲁迅先生曾认定:受丈夫欺侮的女子,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,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!
而下面真实发生的“婚内强奸”案例,也让人能明显感觉到,制度上存在的偏差。
(一)
1999年河南信阳,夫妻离婚后,丈夫与强行收拾行李的妻子发生关系,最后被判定强奸罪,有期徒刑6年。
(二)
1994年,辽林名为白俊峰的农民,与妻子的离婚一直没谈拢,95年5月2日,白俊峰到妻子娘家寻找麻烦,用剪刀强行剪开妻子内裤,强行发生关系。最后白俊峰还是没被判罪,因为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仍有婚姻关系。
从人性讲,当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可构成强奸。但身为夫妻双方,本身丈夫的身份又是被认可的,所以司法上存在着许多空白。
而多数妻子,都会在婚姻的关系中默许这种行为,满足男性的生理。
婚内的性行为,因为被认为是履行夫妻关系的一种,当女性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后,在当代年轻人的观点中,还可能被说矫情。
加上“婚内强奸”的事件虽多,但真正走到司法的少,所以才没有被足够重视。
“性”,确实是婚姻中不可缺少的,无“性”的感情无法经营长久。
而生活中,难免会有其中一方来了感觉,另一方却不想的情况。这种时候更多需要的是双方的沟通达成协议。
所以,女性该怎么做?合理的从这两点切入
(一)
最根本的原因,就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走入婚姻。
人都会有“性”,可是能克制冲动尊重女性意愿的男人也大有人在。
爱情,甜蜜相爱就够了,婚姻却不一样。
婚姻需要更慎重的考虑。
把爱情当儿戏,最多坏的结果无非、短时间失恋的心痛、错失爱人、品德受到质疑谴责。
把婚姻当儿戏,会毁掉半生,甚至一生。
(二)
“性”本身是享受、愉悦的过程。可只有发自内心的情感,才能和谐温馨。
女性必须拥有自主权,在发生第一次后,就严肃的去讨论这个问题。
就是因为不少女性的忍让,群体效应才会波及小众的思想随波逐流。
学不会反抗,一次妥协,只会为无数次的妥协铺垫。长期下来只会伤害到到妇女的身心健康,导致人性的障碍、精神的疾病等等。
爱更多需要的是感性,但在保护自己时,要绝对的保持理性。如沟通无果,在不被尊重的婚姻中,就完全没有维持的必要了。
女性唯一的选择,就是冲出“围城”,反抗永远是改变压迫最好的方式。
而男性,得学会在身体上的自我约束,以及在遭遇拒绝后,在情感沟通上的协商。
进行“施暴”,永远是兽性的表露,必将受到道德与社会规范的谴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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